有关幢龟翻膨霖这件事可以这样理解吗?
时间:2025-09-12  浏览次数:663

  2023年3月,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丰生化002513)或公司)时任董事长刘某与公司重要股东江苏苏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化集团)杨某华沟通后,决定寻找第三方收购蓝丰生化控制权,同期刘某向郑某推介收购蓝丰生化控制权。2023年5月31日,刘某和郑某到苏州与杨某华会面,商量收购蓝丰生化控制权方案,郑某表示要收购苏化集团和苏州格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蓝丰生化全部股份,并提出分期付款方案。当晚刘某将蓝丰生化控制权变更的三个方案(方案二为郑某收购蓝丰生化控制权)编辑文字发送到“蓝丰集体决策群”微信群征求公司高管意见。蓝丰生化总经理刘安平当晚20时53分在微信群内回复“收到”。2023年6月12日晚,蓝丰生化发布《关于筹划控股权变更事项停牌公告》。

  蓝丰生化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公开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刘安平作为蓝丰生化总经理,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在微信群中参与公司高管集体讨论蓝丰生化控制权变更方案工作时,知悉了蓝丰生化筹划控制权变更的信息,知悉时间不晚于2023年5月31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安平使用“陈某红”“胡某娥”账户累计买入蓝丰生化1,122,100股,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所购股份,获利721,656.73元。

  监管查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高鸿000851)”或“公司”)自2015年起长期通过无商业实质的“空转”“走单”贸易虚增业绩。2015-2021年间,开展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通过子公司高鸿科技参与南京庆亚实际控制人江庆组织的闭环交易,供应商和客户均由江庆撮合,资金、合同、物流单据形成闭环但无实际货物流转。2018-2023年间,开展IT系统及服务器虚假贸易,通过高鸿数据、高鸿鼎恒等子公司开展类似操作,涉及IT系统、服务器等产品。综上,*ST高鸿2015-2023年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约198亿元,其中2019年虚增56.34亿元,占当年披露营收的49.38%。同期累计虚增利润总额超7620万元,其中2019年虚增利润占披露利润总额的64.88%。此外,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引用了2018年至2020年虚假业务收入和利润的数据,成功募集资金12.5亿元,构成欺诈发行。

  对此,证监会拟对公司罚款1.35亿元,时任董事长付景林被罚750万元并市场禁入10年,财务总监丁明锋被罚600万元并市场禁入5年,其余高管分别被罚75万元至500万元不等金额,第三方江庆(南京庆亚实际控制人)因组织虚假贸易被罚700万元并市场禁入10年。

  《证券法》第十九条: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八条: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一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的制度。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执法单位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发行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证券发行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法单位认定的其他对欺诈发行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执法单位可以采取的市场禁入种类包括: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被采取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被采取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停止履行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

  第七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年以上5年以下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6年以上10年以下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终身采取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从业人员等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受到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导致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在报送或者公开披露的材料中,隐瞒、编造或者篡改重要事实、重要财务数据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或者组织、指使从事前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或者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受到特别严重损害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受到特别严重损害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应当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

  (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5年内曾经被执法单位给予行政处罚2次以上,或者5年内曾经被采取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本案中,*ST高鸿造假行为持续时间长、金额巨大,在九年时间里,通过构建“空转贸易”闭环虚增营收198亿元,通过伪造合同、物流单据和资金流水等多重手段,造假行为跨产品线、跨子公司,多项问题不仅反映公司“关键少数”未能归位尽责,更暴露出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失效等深层次问题。作为上市公司“关键少数”,董事长付景林、财务总监丁明锋等高管不但未勤勉尽责,反而成为财务造假的主要推手。更为严重的是,公司监事会并未履行监督职责,反而集体参与造假,暴露出公司治理体系的全面失效,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未能发挥监督职能。

  本案表明,资本市场的生命力在于诚信,任何试图以“财务魔术”透支市场信任的行为,终将付出沉重代价。对上市公司而言,合规是生存发展的底线,完善治理结构、筑牢内控防线是生存根基。监管部门也将持续坚持“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重罚上市公司的同时,对配合造假的第三方同步严惩,强化对造假责任人及配合造假方的追责。这一系列举措标志着资本市场“全链条”打击的监管新趋势,体现了监管部门对财务造假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彰显了维护资本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决心。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付景林先生、丁明锋先生、曹秉蛟先生、段茂忠先生、张新中先生、刘红云女士、侯玉成先生、姚印杰先生、高岭先生、江庆女士: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高鸿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一、高鸿股份通过参与、组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21年,高鸿股份通过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高鸿科技)参与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庆亚)实际控制人江庆组织开展的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该业务供应商和客户均由江庆联系撮合,业务资金、合同、物流单据流转形成闭环,无实际货物流转,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上述虚假业务导致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6.94亿元、24.52亿元、24.20亿元、30.63亿元、56.34亿元、24.80亿元、18.05亿元;分别虚增营业成本6.93亿元、24.49亿元、24.18亿元、30.60亿元、56.12亿元、24.68亿元、17.96亿元;分别虚增利润总额67.36万元、243.88万元、242.24万元、305.11万元、2,190.52万元、1,234.19万元、894.46万元。

  2018年和2020年,高鸿股份通过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高鸿数据)和高鸿恒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高鸿恒昌)组织开展IT系统等产品虚假贸易业务,导致高鸿股份2018年和2020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96亿元、308.19万元,分别虚增营业成本1.86亿元、0元;分别虚增利润总额977.69万元、308.19万元。2022年和2023年,高鸿股份及其子公司高鸿数据、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高鸿鼎恒)、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高鸿鼎远,高鸿鼎恒子公司)组织开展服务器、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导致高鸿股份2022年和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7.35亿元、3.94亿元,分别虚增营业成本7.32亿元、3.86亿元;分别虚增利润总额370.74万元、788.21万元。

  高鸿股份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2018年至2020年虚假业务收入和利润的数据。2021年4月,证监会批准高鸿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募集资金总额为12.50亿元。高鸿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构成欺诈发行。

  付景林2003年5月起任高鸿股份董事长,2003年5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0月至2023年4月任总经理,在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非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付景林全面负责高鸿股份生产经营及整体发展战略,知悉高鸿科技参与的笔记本电脑贸易业务为纯通道业务,未对该业务实质进行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组织实施了高鸿数据和高鸿恒昌IT系统等产品虚假贸易业务;未对高鸿股份及其子公司组织开展的虚假贸易业务实质进行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

  丁明锋2013年3月至2024年7月任高鸿股份财务总监,2018年12月至2024年7月任董事会秘书,2015年7月至今任高鸿股份副总经理,在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非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丁明锋负责公司财务和信息披露工作,知悉高鸿科技参与的笔记本电脑贸易业务为纯通道业务,审批了该业务的资金付款申请,具备了解虚假贸易业务模式的渠道,但未对该业务实质保持审慎关注;组织开展服务器、IT系统等产品虚假贸易业务;作为分管高鸿鼎恒的副总经理和高鸿鼎恒法定代表人,具备了解虚假贸易业务模式的渠道,但未对该业务实质保持审慎关注。

  曹秉蛟2017年5月至2022年4月任高鸿股份董事,2013年5月至2024年7月任高鸿鼎恒董事,在高鸿股份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非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曹秉蛟系南京庆亚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知悉高鸿科技相关笔记本电脑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作为高鸿股份董事,未对相关收入确认提出异议;曹秉蛟作为高鸿鼎恒董事,接受高鸿鼎恒总经理江庆委托,管理虚假贸易业务,审批资金付款申请,其违法行为与高鸿股份2022年和2023年年报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段茂忠2017年9月至2024年4月任高鸿股份监事会主席,在高鸿股份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非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段茂忠具有财会专业及审计工作背景,曾参与高鸿股份“空转”“走单”及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排查工作,有条件和渠道关注及识别涉案笔记本电脑贸易业务的异常性,但未对涉案贸易业务实质进行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

  张新中2012年5月至2023年4月任高鸿股份副总经理、2023年4月至今任高鸿股份总经理,在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张新中具有笔记本电脑相关业务、审计工作等背景,多次阅批关于“空转”“走单”及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排查的工作文件,有条件和渠道关注及识别涉案笔记本电脑贸易业务的异常性,但未对涉案贸易业务实质进行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

  刘红云2020年9月至2022年3月任高鸿股份董事,2022年3月至2024年4月任高鸿股份监事,在高鸿股份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非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刘红云具有审计工作背景,曾参与高鸿股份“空转”“走单”及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排查工作,有条件和渠道关注及识别涉案笔记本电脑贸易业务的异常性,但未对涉案贸易业务实质进行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

  侯玉成2022年3月至2024年4月任高鸿股份监事,在高鸿股份2021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侯玉成有分管高鸿数据及其子公司高鸿科技的工作背景,应当知悉涉案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但未对涉案贸易业务实质进行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

  姚印杰2022年4月至今为高鸿股份董事,在高鸿股份2022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姚印杰作为高鸿股份董事和高鸿鼎恒财务负责人,知悉、参与高鸿鼎恒和高鸿鼎远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审批高鸿鼎恒和高鸿鼎远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和资金付款申请。

  高岭2016年5月至2021年12月担任高鸿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负责高鸿科技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高岭为完成业绩考核目标,主导高鸿科技参与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其违法行为与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1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江庆为曹秉蛟配偶,南京庆亚的实际控制人和管理者,明知涉案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对于高鸿股份而言属于“空转”“走单”贸易业务,将导致高鸿股份业绩虚高,仍主动联系高鸿科技开展合作,将其纳入该贸易业务链条,其行为与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1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共同违法,应当受到处罚。

  上述违法事实,有高鸿股份的发行文件、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询问笔录、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一是高鸿股份披露的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对高鸿股份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付景林、丁明锋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曹秉蛟、段茂忠、张新中、刘红云、侯玉成、姚印杰、高岭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1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江庆与高鸿股份构成共同违法。

  二是高鸿股份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对上述欺诈发行行为,付景林、丁明锋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曹秉蛟、段茂忠、刘红云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对高鸿股份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对高鸿股份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付景林作为高鸿股份董事长、时任总经理,知悉、组织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江庆作为南京庆亚实际控制人和管理者,组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与高鸿股份构成共同违法,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丁明锋作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组织、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付景林、江庆各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丁明锋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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