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5-09-06  浏览次数:663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分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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