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的规定。中路股份的行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4〕51号)第6.3.10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路股份、安庆咖来菲去、陈荣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中路股份、安庆咖来菲去、陈荣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完毕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中路股份有关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问题排查和整改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情况,资金占用对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及追偿情况;陈荣、安庆咖来菲去对资金占用行为是否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自查和处理情况,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情况,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等。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