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道德增强与人格同一性
时间:2024-06-23  浏览次数:663

  作者简介:陈万球(1966- ),男,湖南永州人,长沙理工大学哲学系教授,研究方向为技术哲学、科技伦理,Email:(湖南 长沙 410114);廖莉(1986- ),女,湖南醴陵人,湖南省科技哲学与科技伦理治理创新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科技伦理,Email:(湖南 长沙 410114)。

  摘要:人格同一性是中西方经典哲学问题,近年来成为人工智能哲学、道德增强技术研究的热门话题。在道德增强技术哲学中,关于人格同一性问题讨论占有优先的地位。道德增强可能改变个体的人格特征,引发“我是谁”的人格同一性危机。我是谁?昨天的我与今天的我是同一个我吗?增强前的“我”和增强后的“我”是同一个我吗?增强后的“我”具有道德自由和能够承担道德责任吗?显然,对道德增强人格同一性的持续追问将引发了许多极有学术生长意义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拓展和深化了人格同一性哲学的论域。

  人格同一性自古以来就是哲学家热议的话题。该问题涉及人的本质、人的理性、人的价值、道德责任等主题。亚里士多德强调,理性是衡量人之为人的标准。在近代欧洲哲学中,约翰·洛克(John Locke)重新发现了该问题的意义。他认为,有理智、能思想是衡量人格的标准:“所谓人格就是有思想、有智慧的一种东西,它有理性、能反省,并且能在异时异地认自己是自己,是同一的能思维的东西。”[1]学界主要从心理学、生物学、叙事、人类学等视角来阐述人格同一性的内涵并提出相应的判断标准。[2]随着现代生物医药技术、认知科学、脑科学以及人工智能的迅速迭代,思想试验中的换体人、头颅移植、冷冻人、复制人等一系列崭新论题接踵而至,人格同一性这一经典议题不断地被赋予了新的意义,引发学界的深入反思与持续追问。道德增强技术对人的创造性介入引发了“我是谁”的追问,拓宽了人格同一性的研究领域,却使传统“我是谁”的哲学问题更加复杂化。概言之,人类增强技术的崛起,学界的思辨与争辩分成了泾渭分明的两派,即“道德增强派”和“反道德增强派”。

  道德增强派认为:人类传统道德进步速度缓慢,难以应对快速发展的当代人类社会孕育的种种道德危机,主张通过现代技术手段,如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协助人类提高道德认知水平或嵌入人体道德基因,用以形成良好动机,增强道德情感,改善道德品质,进而造福整个人类社会。在道德增强派中,对是否干预人格同一性又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会干预人格同一性或者说干预效果可以忽略不计,可称之为“增强-无干预派”;另一种观点肯定道德增强会干预人格同一性,但表示这种干预不能构成禁止道德增强的理由,可称之为“增强-干预派”。

  “增强-无干预派”的代表,道德增强鼻祖、英国牛津大学学者托马斯·道格拉斯(Thomas Douglas)认为,道德增强不会改变人格同一性,也不会对人的自由产生影响。[3]道德增强运用得当不仅不会破坏个人同一性,反而能实现真实完整的自我,表现为发挥个体内部潜能,提升个体在不同场景中对美德的理解,并协调利己与利他的心态至场景所需最佳状态,并凸显个人同一性。[4]“增强-干预派”的代表,尼尔·里普斯曼(Nir Lipsman)认为,任何手术都可能从根本上改变病人的看法,从而影响人的人格同一性,特别是在神经外科领域,对大脑进行神经外科手术很可能会导致人格或身份的改变。[5]成功的道德增强可能影响一个人的自我概念,从而影响他的叙事身份,但只要该行为是由被增强者自由意志授意,则这一干预是可行的。杨鹿鸣认为,情绪增强技术会造成人格异化或人格同质化等,但只要采取相应措施就能规避这一问题,使情感增强线]

  反道德增强派普遍认为:道德增强会干预人格同一性,并且对这种干预持消极态度。卡尔·埃利奥特(Carl Elliot)表示,增强技术不仅会干预人格同一性,还会对人格同一性产生消极影响,如改变对人格同一性至关重要的个性、本质、认知能力等特征,从而对自己的身份产生一种不线]菲利普·布雷(Philip Brey)肯定了人类增强技术对人格同一性的影响,其中关于增强智力、情绪、个性等人类特征的技术正是道德增强涉及的诸领域,特别是对情绪和性格的增强会导致对自我态度及自我与他人关系的变化,可能破坏自由意志以影响人格同一性。

  同时,未增强者与被增强者之间的差异会导致道德认同问题和社会不公问题,从而改变现有道德价值和社会秩序。([8],pp.173-175)克鲁奇菲尔德·帕克(Crutchfield Parker)认为道德增强给个体道德特征带来的改变要比任何其他心理特征导致的身份变化更大,道德增强会中断个体连续性自我,甚至在某些条件下等同于杀人。[9]所以,道德增强会对人格同一性造成困扰,如人格同一性的模糊化、自我认同的断裂,进而给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判断等现实问题带来困扰。

  无论是道德增强派的辩护,还是反道德增强派的批判,双方在是否干预人格同一性问题论争的焦点主要表现在:第一,道德增强是否会颠覆人的本质(属性)和改变身份认同;第二,道德增强是否会限制人的自由(意志)和自主性;第三,人格同一性是否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第四,道德增强是否会引发社会不公、美德认同、人格同质化、道德责任等问题。从论争的对象来看,道德增强技术对人格同一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心理的连续性方面。事实上,脱离了人的生理连续性,人格同一性便无从谈起。

  人格同一性是技术哲学关注的重要理论问题,它表明一个人能够在身心历时性变化中依然维持其是同一个人的连续性特征。道德增强可能干预和改变个体的身心的连续性特征,引发“我是谁”的人格同一性危机。道德增强干预人格同一性的可能途径是开放多元的。

  道德增强要达到提升人们的道德水平之目的,必然存在外在的道德标准能否被增强者所认同的情况,直接关系道德增强是否改变个体人格同一性的问题。对此问题的解答,需要对道德标准进行一番解析才能获得答案。

  道德标准是个体对行为做出善恶价值判断并践行道德行为的指南。道德增强有可能使被增强者对所做之事作出正确道德判断,并依此采取行动。[10]“自我”观念是在与他人交往中,作为认识对象出现在我们意识当中的,是人格同一性存在的先决条件。[11]因此,在社会经验中形成的自我认同道德标准成为构建人格同一性的关键要素。道德标准在不同的文化背景和时空环境下,由于所重视的道德元素及其优先性不同而存在差异,因而存在私德和公德之分。[12]由于人类在理性与情感上的基础性与共同性,决定了人类拥有普遍价值视阈和共同服膺的道德尺度,如勇敢、自律、同情心等,这为调节多元价值下差异性人格的道德分歧提供了可能。

  公共道德领域的道德标准界域在平衡不同道德个体的最低限度能力方面发挥了导向作用。道德个体存在消极和积极之分,消极的道德个体表现为不顾社会规范和共识并与之对抗,从而陷入与世界或自我相冲突的困境;积极的道德个体主动适应社会道德规范的约束,将他律化为自律,从而促成人格在个体认同和社会认可上的同一。道德增强技术旨在通过干预促使个体消极道德向积极道德转化,使外在的道德标准被增强者认可和接纳,调和个体自我和社会的冲突,重新建立自我认同的道德标准,并以这样的道德标准行事。

  自我不仅是一个由目标和价值观定义的行为者,而且还是一个挖掘个人重要经验的自传者。自我叙述和回忆着自己经历的过去、现在和未来想象。凯特·麦克莱恩(Kate McLean)确认了叙事身份的三个维度:捕捉基本的结构元素,提供事实,关联连续性的自我,使生活叙事可理解;捕捉叙述自我回忆经历中的动机和情感主题;捕捉元认知努力的叙述自我或自传叙述者,这种自传式推理与发展过程相关。[13]道德增强会影响许多维持叙事身份的过程。例如,道德增强干预可能导致叙事身份结构过程的脱节,在时间上出现不连贯和缺乏细节与情境,这使得自我无法理解生活故事,从而影响个体叙事身份的真实感受性,干扰人格同一性。

  道德增强作为提升人类道德认知的干预手段,不可避免地要涉及感受性的问题。我们对事物的认识都是从感观出发的。感受性是指个体的感觉系统对刺激物的感觉能力。真实感受性则是叙事自我完成构建的核心特征之一,也是从第一人称视角构建人格同一性的重要因素。真实感受性的重要性在于使人不断审视自己,开辟自己独特的道路从而过充满意义的生活。

  然而,真实自我不易被发现。现代生物医学技术揭示,病理学可以隐藏真实的自我,而药物可以揭示线]以彼得·克莱默(Peter Kramer)、大卫·德格拉齐亚(David Degrazia)为代表的道德增强支持者把抗抑郁药物、兴奋剂、纳米神经假肢、深部脑刺激等描述寻找或创造线]批评者却声称,道德增强威胁着我们实现真实性的努力,担心我们会与真实的自我和世界分离,从而失去、混淆或放弃人格同一性。实际上,两者的分歧源于对真实性概念的不同理解。支持者援引真实性的存在主义概念,把真实性解释为一种自我创造的形式,通过识别个体反思所认可的元素来识别真实元素。批评者借鉴本质主义概念,把真实性看作发现自我的方式,主张从普遍的真实要素中寻找标识“真实自我”的本质特征。[16]以上无论持哪种真实性概念,可以肯定的是,道德增强必然会对人的真实感受性产生影响,从而影响人格同一性。

  基于还原论立场,道德增强把人的心理特征、状态还原于人体的某些生理特征、状态或器官。这种倾向性使得学界担心人自身将沦为受技术支配的物体或机器,这就是金格·霍夫曼(Ginger A.Hoffman)所谓的“自我客体化”,即非纯粹的客体以仅适合于纯粹客体的对待方式对待自己的行为。他认为,抗抑郁药在某些情况下的使用是一种自我客体化的方式。在有其他更优选择的情况下,受试者自主选择服用抗抑郁药是一种自我客体化的行为。[17]理由在于,在药物干预过程中,受试者把自己当作一件可以操纵的东西,而不是可以推理的生物,用直接的方式改变人类的大脑、情感和认知过程而实现道德增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我们传统上所理解的自我存在。[18]学界普遍认为干预技术引发的自我客体化担忧一般存在于直接的道德增强应用过程中,这显然与我们作为自由和负责任的个体的存在是不相容的。然而,朱塞佩·里瓦(Giuseppe Riva)从另一个角度把自我客体化描述为一个特定的认知过程:一个人内化一个自我客体化的自我形象。[19]当个体使用根据自己的道德心理和行为来评价自己,内在地将一个客观的自我形象化,从而产生是否接受道德增强干预的行为。如果按照朱塞佩·里瓦(Giuseppe Riva)的理解,那么在道德增强情境中,自主选择的道德增强是个体根据对自我客体化的道德形象与自我实际道德形象的差距进行评估而做出的,人的内在活动仍然被自我当作实现外在目标(整体道德的提升)的工具。

  总之,无论是主动干预还是被动干预,个体都让渡了一部分自主权和自由,可能损害自我自主构建道德的能力,使人失去个性,无疑会对人格同一性产生影响。

  选择与德性有着最紧密的联系,因为选择不仅包含着逻各斯与理智,而且包含着预先的考虑的意愿,是主体对善与恶的考量并做出抉择的行为,因此选择比行为更能判断一个人的品质。[20]人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和自由,这既是道德和法律赋予的尊严与权利,也是影响人格同一性的重要因素。

  道德增强是通过改变个体的生理特征进而改善道德决策和行为的干预措施,因此,道德增强应用的前提便是要弄清楚人在自然状态下道德能力是以何种方式对这种道德决策和行为产生影响的。道德能力包括道德推理和道德责任能力,它是人们做出道德决策和行为的关键。根据神经影像学研究,道德推理利用各种神经网络,包括情感、认知和动机过程,依靠神经为中介,实现心理与行为的互动。[21]道德行为的调节涉及复杂的大脑系统,支持情感加工和目标导向的推理,其中去缺陷模式网络有助于整合道德情境中的情感和认知过程。[22]道德责任能力意味着个人应该具有的理性认知能力和行为选择能力。例如,精神病患者由于对道德理由缺乏反应能力而应减免责任。一个人所具有的道德推理、判断和选择能力为道德增强的选择在生理基础和心理功能方面提供了可能性。

  在道德增强实施过程中,任何加强某些道德情感或动机(如利他主义)或减少其他不道德情感(如攻击性)的生物干预通常付出的代价是侵蚀个人自主性。[23]那么,在什么意义上可以认为这种干预侵蚀了自主性?一方面,如果通过改变一个人的生理特征以提高他做正确事情的意愿,那么我们可以考虑减少他的行为选择,如此便将剥夺他做错事的可能性,但却剥夺了他“跌倒的自由”。[24]另一方面,对一个人生理特征的干预直接与他的个人意愿无关,而是与其结果相关。直接进行道德增强便是绕过个体自决而实现增强的,如可以直接改变行为的经颅磁力刺激、深部脑刺激和光遗传学等技术,这种干预方式很可能改变被增强者的人格同一性,更具有“强制性正常化”或强制性改变的风险甚至威胁,特别要注意父母替孩子作决定的被迫增强和道德增强作为罪犯的替代制裁的案例。[21]

  道德增强会导致人格同一性的改变,并引发伦理难题,陷入人格同化困境、干预人的自由意志、引发自我认同冲突和道德责任归责失序等。

  人的独特性意味着是自己才具有的、与自己同一的特征。个体由于成长环境、文化背景、社会制度、教育水平的差异,形成了一个个性格迥异、独立思考的人格。约翰·密尔(John Mill)甚至认为:个性是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一个人与他人因不同才会相互吸引,才会关注对方的优点从而反思自己的不完善,并且产生结合双方优点的更好的人格。[25]

  信念、动机和行为是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体现个性独特价值所在。个体的人格差异会使相同的情境下个体产生不同的道德动机、情感、认知和行为,形成差异性的道德人格。道德增强正是通过改变人的道德动机、道德情感或道德认知而指导人的行为按照特定的道德标准行事。例如,在情感增强的情境下,人们通常会倾向于选择增强积极正面的情感,长此以往,“喜怒哀乐”的丰富情感世界将演变成单一的“极乐世界”,导致情感的同质化。[26]随着道德增强的实施,相近似的人格复制品将不断涌现,与之相适的道德认同标准也随之产生。当个体通过人工干预所获得道德元素占比逐渐增多,将逐步替换个人通过自然进化而获得的道德特质,如果长久行之,人格同质化风险在所难免。

  自由的本质、自由与道德责任的承担,是传统伦理学关于自由问题的基本论域。在黑格尔看来,自为存在的意志便是人,人格始于个体对其自身的认识,并伴随自我意识的形成和发展而不断完善。[27]人类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创造了一个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世界,自由意志逐渐发展为人格的内在规定性。道德法则作为人类所创造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规定性,内蕴着自由意志是道德法则存在的理由,意味着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来决定成为一个什么要的人。只有出于自由选择而做出道德行为的人,才是有道德的人。[28]如果道德增强干预了被增强者的自由意志,使其价值观和行为选择所依赖的是他不能控制的因素,即使是实现了道德增强,也不能认为他(她)成为了一个有德性的人。然而,道德增强可能不得不面对强制干预的情况,因为那些最应当接受道德增强的人(如罪犯)恰恰是最不可能自愿接受增强的人,如果因捍卫自由意志而禁止强制性道德增强,这会使该技术的实用性大打折扣。按照坏的动机行事的自由没有任何价值,强制也并不意味着就是没有自由,就像法律的有效实施才是确保自由的前提一样,强制性道德增强有其合理性。虽然通过生物医学手段在道德上得到提升并不一定会使受试者失去自由,但我们并不排除在没有受试者知情同意的情况下,道德增强可以被合理地实施。[29]

  “身份”一词具有自我指向性,是一个人的重要标识,关系着对一个人真实的理解和尊重,个体身份形成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识别一个清晰概念的自我。[30]自我认同是我们对于自己是谁的认识,包括自我概念、自尊和社会身份认同,其中包括对个人历史的理解,关于个体如何成为自我的叙述,个体发生认同可以视为一个人自我概念中叙述个体发展历史的一部分。[31]自我认同在决定一个人随后的行为、态度和意图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自我认同在道德方面的重要性在于它决定了人们对自己的感觉,并且是人们的意图、态度和行为的强有力的决定因素。([8],p.175)

  道德增强就是通过干预人的意识活动,并重新定义自我以达到提升道德水平进而践行道德行为的目的,这无疑会对自我认同产生影响。这种影响首先表现为虚假的自我认同。根据自主性程度,道德增强主要分为直接道德增强和间接道德增强。前者改变大脑结构和功能以改善个体思维模式和行为,这种被动干预带来的增强即便征求了被增强者的同意,也是在牺牲自主性的情况下带来的自我获得感。这样的获得感是虚假的和暂时的,而如果是永久性的被动干预,那被增强者只不过是受制于增强技术的机器。其次表现为多重人格或人格混乱。如果被增强者自身产生的动机、情感、认知等心理倾向性与外来的这类心理倾向性不相容,那就相当于把很多种情感、动机等强加到一个人身上,就会导致其自我认识混乱,这种人格混乱或多重人格的状态容易导致自我认同感缺失,甚至出现人格障碍,产生诸如无视道德规范、践踏法律权威等行为。最后表现为属性化的第三人身份。第三人身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个人如何被他人对待,而形式不良的第三人身份可能使一个人成为歧视和不良待遇的对象。道德增强后的个体可能不被他人和社会接受,甚至受人歧视,进而影响对自我的认同。

  洛克提出人格同一性理论的目的就是为赏罚寻找根据,他在《人类理解论》中提出,“刑和赏之所以合理、所以公正,就是在于这个人格的同一性”。[32]大卫·舒梅克(David Shoemaker)也表示,一个人在道义上只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意味着人格同一性是道德责任的必要条件。[33]一个人承担道德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的前后必须是同一个人或人格。[21]研究表明,道德增强的运用会对人的道德能力产生影响,约翰·R.舒克(John R.Shook)甚至认为道德增强剂的简单使用都会减少个体严肃道德思考的机会、能力及其责任。[34]这就给道德增强下的归责带来了困境。人们不禁追问:增强后的这个人与增强前的那个人还是同一个人吗?增强后的他,需要为增强前的行为承担责任吗?

  根据生理标准,道德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当且仅当个体现在和当时拥有同样的身体及其生理功能。但是,道德增强对个体生理功能干预所产生“我是谁”的争论以及由此引发的责任判定会在此标准下陷入困境。此外,我们倾向于认为判断一个人是否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底线是,一个人是否可以不这样做。[35]这意味着承担道德责任还须具备在知情条件下自主选择的权利,且故意做了不容于道德的行为,这就涉及人格同一性的心理标准。心理标准侧重一个或多个基本心理能力的延续,而通过干预受试者的记忆、意识、推理能力的道德增强会使道德责任界定陷入两难境地。此外,受试者对技术的了解程度和自主性的掌控程度很难把握,增加了道德责任认定的难度。可见,心理标准既不能体现出人格同一性的动态性发展,也没有考虑自我价值观的影响因素。那么,认同理论能否弥补这一缺陷呢?认同理论注重社会价值观对叙事身份形成的影响和对人格同一性的判断,对道德责任的判断主要是从第三人的视角进行的,但缺乏自我内在的评判标准,可能存在受试者违背自己意愿被迫按道德冲动行事却仍然要对自己所做之事负责的情况。总之,单个的人格同一性判断标准对道德责任的界定都存在不能涵盖的案例。可见,道德增强会陷入道德责任归责失序的困境。

  道德增强对人的自由意志、道德判断、自我和个性等进行改造,所带来的伦理难题远比现代遗传学来得重要。对道德增强技术进行道德审视与批判,提出破解之道,以期使技术始终沿着科技以人为本的合理轨道前行。

  道德是人们在实践中所构建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对应的个体道德的习得是个体通过不断学习在实践过程中获得的。从该意义上讲,传统道德增强使德性成为学习者身体经验的内在组成部分,是个体实现身份叙事的重要过程。每个道德个体由于学习、实践和文化背景的不同而形成的人格各异。而非传统道德增强则对传统道德增强方式发出了挑战,它通过技术增强而不是社会经验习得便能迅速作出道德行为。按照道德增强的模式,个人道德经验和道德修养的丰富性、情境性与差异性将可能被忽视,甚至个体可以通过批量化生产而实现道德增强,成为技术干预下的具有“善”的个体,社会陷入人格同质化的困境。人及其尊严是最高的善,个体因其某种卓越性特性而受到敬仰和尊严,因而个人享有的社会尊严因人而异,而道德增强导致的人格同质化贬低了道德神圣性和人的尊严。因而被增强后的道德行为难以被社会所认同。

  人格差异或个性正是体现人的独特价值之所在,即使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也并不意味着所有人的道德水平处于绝对同一的水平,因此,道德增强更应保持这种差异性才能符合初衷——道德水平的整体性增强。我们认为:道德增强技术在实施的过程中,既要保留人格差异,又可以保有适当的同一性,换言之,只有保留人格同一性基础上的道德增强才有可能获得道德辩护。如此才能回应理论上和实践上对道德增强导致人格同质化问题的质疑。

  传统观点认为,真正道德的行为是个体面临道德抉择时自主选择的结果,而这种意志自主性才使得行为具有道德属性。我们由于赋予自身以意志自由,所以把自己想成是服从道德规律的。[36]虽然道德增强相较于传统的道德教育方式更有效率,但却由于干预人的自由意志而受到质疑:干预过程中的道德意志是否是自由的?干预与道德选择是否具有因果决定关系?[23]所以,约翰·哈里斯(John Harris)质疑道德增强会取消人作恶的自由就不难理解了。哈里斯的观点内蕴着自由意志的两方面规定性,即自主性和可选择性,这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的本质的观点相契合。而道德增强的提出正是基于不断完善和发展自我的需要,即发展和完善个性特征、道德品质和素质能力,自由意志成为道德增强合理性的逻辑起点,也是对道德增强进行道德分析和评价的依据。

  可见,如果不能从理论上解决道德增强是否会限制意志自由的问题,道德增强必然会遭遇对人的本质的质疑,也会面临合法性挑战。尽管有不少学者从后果论、德性论和知情同意权等方面提供了道德增强与自由意志兼容的辩护路径,但都未能完全令人信服。在道德增强的实际操作中,必须保障道德增强中意志的自主性,即只对意志决定前的前件(道德认知和情感)实施干预,以为道德增强合法运用提供可行性方案。弗朗西斯科·拉拉(Francisco Lara)提出设计一款集对话、中立性和虚拟现实技术于一体的人工智能道德增强以实现保障自主权的道德增强,或许有望使上述观点从理论变成现实。[37]

  道德增强对个体自我认同施加的影响直击“我是谁”的问题,引发了虚假的自我认同、多重人格、属性化的第三人身份等问题,如自我偏于前者还是后者?占支配地位的道德价值观是否与自我认同的价值观相一致?自我已有价值观是否会容纳被动接受由道德增强支配的价值观呢?

  然而,关于道德增强的伦理难题,生物伦理学家们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最引人注目的一个方面,那就是人们用身份和真实性的语言来描述它们的程度。大卫·德格拉齐亚(David Degrazia)和瓦尔特·格兰农(Walter Glannon)声称,成功的道德增强项目很可能影响一个人的自我概念,从而影响他的叙事身份,[38]但只要道德增强干预引发的人格同一性变化是在自由意志支配下,且个体的行为出于他的本性并认同这种变化,那么这种变化就可以被视为是自我创造的线]简言之,以自我认同为中心问题的解决,应当以个体的“自由意志+”为前提。如果实施道德增强技术之前,个体的自由意志被尊重,履行了知情同意原则,同时,个体也认同该行为的变化,这种道德增强就是合理的。

  前已述及,道德增强的应用面临这样的一个问题,道德责任如何归责?即道德个体在道德增强前后表现出不同的道德选择差异,即道德增强前后的个体是否是同一个人。因为一旦同一性遭到破坏,个体为自身的行为负起道德责任的能力就会受到贬损,即使个体做出道德行为,也难以确认自身道德的进步。虽然道德增强会带来道德责任归责失序问题,但也不乏支持者为其辩护。

  人格同一性就是处于一种动态的自我组织过程中,所有新出现的经验、意识和心理状态都会被自我体验和理解,便会被整合到个人同一过程中。关于人格同一性的判断标准尚且存在争议,道德增强又可能陷入改变人类生活状况的质疑,如短暂的思维增强会提升人对生活的应对能力,但萎缩或消失的应对能力可能会削弱个体对自己的责任感。同时,在增强过程中,与我们自我和个人身份相关的隐私意识可能会受到技术和操作者的威胁,外部干预可以越来越多地取代应对能力和个人发展。如果干预这个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设计者输入系统的某种价值框架的指导,那么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声称这个参与过程之后采用的价值观是明显属于个人的价值观。

  显然,明确技术研发运用各方主体责任,才能对道德责任的判断和划分上作出客观公正的界定。要划分道德增强相关主体的责任,对一件事所负的责任与因果贡献率成正比。如果我们认为自己不是引发事情的原因就感觉自己对该事件没有责任,而当我们与其他因素一起导致该事情发生的时候,责任作为因果基础的概念就被稀释了。[40]道德增强也面临道德责任被稀释而让侥幸者逃脱责任追究的风险,因为道德增强涉及的主体有研发者、实施者、受试者,还涉及法律制定、政府监督和社会保险等部门。从受试者的角度来看,受试者对道德增强的偶然使用负有责任,因为他们对这种使用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并且增强者或设计者可能通过传达受试者如何与技术互动以实现一些实际目的来转移责任和控制。[41]

  道德增强技术面临的伦理诘难既深且广。道德增强技术引发人格同一性问题及其道德批判,为重建人们对人格同一性问题更为合理的解答提供了一种新的尝试。目前正在进行的研究在能够证明其有效性之前,大多关于道德增强干预人格同一性及其可能导致的伦理问题仍然是推测性的,但并不能否认人工智能以及生物医学道德增强对人类道德进步的意义。在诸如此类的担忧得到更充分与合理的回答之前,仓促推进道德增强实践和临床试验等将是不道德的。

  [4]陈万球、周心怡.道德增强与反增强的博弈与反思[J].伦理学研究,2019,(5):113-120.

  [12]陈万球.德性能否复制:道德增强技术的三种质疑[J].中州学刊,2019,(12):105-111.

  [20]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68-71.

  [26]易显飞.当代新兴人类增强技术的伦理风险及其治理[J].中国科技论坛,2019,(1):7-9.

  [30]叶岸滔.道德增强:问题、局限与医学化挑战[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0(5):28-33.

  [31]玛丽安·米瑟兰迪.人格心理学[M].黄子岚、何昊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3-4.

  [32]约翰·洛克.人类理解论(上册)[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317-318.

  [36]肖根牛.道德增强何以是道德的?——以自由意志问题为中心[J].科学技术哲学研究,2021,38(6):109-115.

  [39]胡永文、柯文.道德增强与人的自由——自主原则的视角[J].自然辩证法通讯,2021,43(9):46-53.

  [41]张永军、张效初.成瘾人群的自由意志及其增强路径[J].自然辩证法通讯,2022,44(11):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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