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19时,在防城港市港口区金花茶大道辅道铜锣湾路段,陈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往港口方向行驶时,试图从一辆电动自行车左侧超车。但因误判,陈某在超车过程中不慎剐蹭到电动自行车,导致电动车驾驶人李某连车带人摔倒在地。所幸李某佩戴了安全头盔且后方其他车辆及时采取制动,未对李某造成二次伤害。
由于李某年近60岁,腿部扭伤迭加擦伤的疼痛让她无法动弹。陈某意识到发生碰撞后,立即停车查看情况并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
接警后,防城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港口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勘查。民警看见陈某模样青涩,询问得知其年龄已满17周岁,但未满18周岁,而其所驾驶的三轮车需要申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陈某尚并不具备驾驶资格。
陈某表示,他以为所有电动车只要满16岁都能驾驶,所以才向朋友借用。随后,陈某的父母来到现场。民警对陈某无证驾驶三轮车的行为,以及其父母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进行严厉地批评教育,并作出相应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满12周岁禁止骑自行车上路;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驾驶机动车必须年满18周岁并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2.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仅危害自身安全,更是给公共交通安全埋下巨大隐患。孩子不懂事,心智不成熟,贪玩好奇,家长却不该袖手旁观、一味纵容,最终恐将害人害己。广大学生家长应不断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履行好监护责任,加强对孩子的看管和教育,严防交通事故发生!